映象网许昌讯(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韩志华)三名90后青年陈某、王某、朱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家住安徽的陈某在北京打工时,认识了同样在北京打零工的山西籍男子王某和河南籍男子朱某。2017年,陈某的一个老乡霍某让陈某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每张银行卡可获利200元。当时陈某也有顾虑,害怕这是违法行为。但霍某告诉陈某这种行为只是打法律“擦边球”,抓住最多就是被教育一下,听了霍某的“普法”,陈某不再犹豫,一口应承下来。
2017年2月9日,陈某从霍某手中领取了一张他人身份证,在河北省某银行,假冒是身份证上的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陈某将银行卡交给霍某后,霍某用微信给陈某转了200元钱。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挣钱好门路,陈某便“很够意思”的拉王某和朱某共同发财。陈某从霍某那里领身份证,三人按身份证长相分发后,分头去不同银行冒用这些身份证上的人办银行卡,之后由陈某将卡统一交给霍某并领钱,然后三人再分赃。
2月23日,陈某在许昌邮政储蓄银行骗领银行卡时被银行员工识破报警,陈某被抓。经查,陈某骗领银行卡10张,王某骗领银行卡4张,朱某骗领银行卡5张。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三人均称他们也不知道骗领的这些银行卡的用途。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朱某多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陈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朱某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三名90后青年陈某、王某、朱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朱某多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禅城一男子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又以高息作诱饵,诈骗他人钱财100多万元,最终被禅城民警抓获。经询问,事主李女士介绍,在2016年8月,她从朋友口中听说有一男子陈某在做期货投资生意,回报率极高且有保障。经审讯,陈某对其制作假房产证抵押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我偷了新洛公路旁2棵桂花树,给绿化工程造成不良后果。接警后,武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最终在陈某家中将其抓获。 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诚恳,写下一份悔过书。
7月5日16时许,浚县公安局浚州派出所接到王某、陈某、武某三人报警,称他们安装天然气被邢某骗了。至今年7月5日,王某、陈某、武某三人多次联系邢某催促安装燃气,但邢某既不给安装又不退款,直至最后联系不上。
近日,在我市某高校就读的陈某,通过网络贷款时点击到病毒网站,在骗子的诱导下一步步进入圈套,被骗了5000元钱。了解了骗子行骗的套路后,在骗子再次要求向指定账户转账5000元网贷验证资金时,刘功成称卡里没有足够金额。
已到古稀之年的被执行人郭某甲因拒不履行法律义务,6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强制拘传。 执行干警杨斌依法向郭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可郭某甲既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
三名90后青年陈某、王某、朱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朱某多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丢了身份证,不少人不以为意。殊不知有可能已被人拿到网上售卖,继而被人冒名在银行申办银行卡。不久前,一个专门网购他人身份证
丢了身份证,不少人不以为意。殊不知有可能已被人拿到网上售卖,继而被人冒名在银行申办银行卡。不久前,一个专门网购他人身份证,然后用这些身份证到银行骗领银行卡卖出获利的犯罪团伙就来到了许昌
采取支付临时工劳务费和虚增合同价款的方法,多次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共计70.5万元,北京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北师大)原教授张立新近日被北京一中院终审以
三名90后青年陈某、王某、朱某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为了蝇头小利,冒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朱某多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