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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起纠纷可否先来后到?法官判决释法理公正高效

2018-08-02  来源:映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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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平新)7月30日上午一上班,王光华等人手持锦旗、怀揣感谢信,来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一心为民 公正无私”的锦旗交到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裴四海和承办法官毛庆昕手中。

2016年9月26日,原告王光华以53万元价格购买了被告张大山位居开封市的房屋一套,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期支付给被告张大山29万元房款,剩余24万元待办理过户手续时予以给付,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予以约定。随后,王光华搬至该房屋居住。2017年11月8日,被告张大山擅自将该房屋过户给李自强,得知这一情况的王光华以其作为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为由将张大山及李自强等人告上法庭,希望依法裁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毛庆昕细致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通过开庭审理,证据的调取、出示、质证,与当事人沟通,认为该案并非单纯的“一房二卖”,被告李自强也并非系购买善意第三人,在房屋被王光华先行占有的情况下,李自强未实际查看房屋,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李自强出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张大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庭时并未提供真实的交易记录,也不能有效证明支付了相应对价,两人间缺乏真实的交易行为,不能根据“先来后到”的合同签订顺序确定房屋的归属,房屋转让行为应属无效。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合理诉求。

法官提醒: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卖房人“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案件也不断增多。法官建议在买房时应注意选好房源,尽量购买产权明晰、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不存在过户障碍的房屋,并注意审查房屋状况, 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等。

法官说法:“一房二卖”纠纷,没有“先来后到”说。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登记的买受人权利优先;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的,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既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没有交付房屋的,应当综合实际支付购房款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订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予以确定;后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其他人购买而恶意办理登记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先买房,本案系该种情况。

(文中涉及当事人均系化名)

(开封新闻热线:0371-23216709  13603789370 邮箱:hnrcnkf@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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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一房二卖 法官 判决 公正高效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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