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学风)“案件本身数额不大,但就是气人,非得睁着眼睛说瞎话,多亏了李庭长明察秋毫,才还原了事实真相......”8月13日上午,一名当事人将一幅上写“ 剥茧抽丝理查踪迹,剑胆琴心除恶扬善”的锦旗送到法官李聪聪手中,并连声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这位当事人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2019年4月,朱某派业务员师某应被告李某电话邀约,经公司调度指派司机范某给被告李某送去一车26吨“秀建”牌32.5水泥。该车水泥,单价360元/吨,26吨共计货款9360元。卸货后,经司机范晓波索要货款,被告李某未支付该车货款。朱某陈述,后经其多次派人索要,甚至后经陈留派出所协调,至今未付货款。被告李某辩称,水泥款已通过转账或给付现金的形式支付了7500元,剩余1860元因水泥质量有问题拒付。因此双方因水泥款是否支付,应否继续支付产生争议。
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位证人的证词详细具体,似乎完全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可心细的李聪聪法官发现,对一次无关自己利益得失的事件,且并无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两位证人能在一年后详细说出给付货款的时间、地点、事件、数额,有违常理。因此,他临时提出种种问题对两位证人突击发问。连珠炮式的发问不给证人思考的机会,两位证人的证言与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作为声称已经给付过货款的李某,再无其它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在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还货款的情况下,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货款自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法院酌定李某按6%的年利率支付朱某公司损失702元,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应归还朱某的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9360元和损失702元,共计10062元。历时一年有余的买卖纠纷终于在李聪聪的主审下揭开了事实真相,纠纷得以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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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下午,实验初中七(4)班的学生在班主任时银福的带领下,到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我是小法官”的模拟法庭社会实践体验活动。
按照信阳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全市“党的创新理论万场宣讲进基层”、“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主题活动统一安排,受商城县委宣传部的邀请,7月24日上午,全国模范法官、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董王超来到商城县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庙社区,为该街道15个社区(村)委会的130余名党员干部和群众面对面宣讲《民法典》。
2020年7月20日,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第一团队执行了一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案件的申请人为周某甲,被执行人为周某(周某甲的父亲)。按照法院判决,周某应每月支付给周某甲300元抚养费,直至周某甲年满18周岁。但调解书生效后,周某一直未给付周某甲抚养费,无奈之下,周某甲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7月30日,王某某的儿子来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魏北法庭,将一面绣有“公平正义务实为民 维权楷模法律卫士”的锦旗交到了魏都区法院法官尚建辉的手上。
“感谢法官公正司法,为俺村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实事。”2020年8月7日上午,汝南县常兴镇严庄村小严庄部分村民代表冒雨来到汝南县人民法院马乡人民法庭,向庭长彭乐及全庭工作人员赠送锦旗。村支书代平均及村民代表严小毛紧紧握着庭长彭乐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执行法官的便民之举使申请人深受感动,及时到位的执行款对于身患重病的申请人来说无异于一笔“救命钱”。
7月2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暨法院开放日活动,辖区内两所学校近百名师生应邀来到魏都区法院
近日,一位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杨某某满怀感激之情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为民服务、情系百姓”的锦旗和一封饱含深情的感谢信送到了法官裴峰手中。申请执行人给法院送锦旗的事常见,而案外人给法院送锦旗是怎么回事呢?
“感谢法官没有一判了之,而是从解决当事人根本诉求入手,打开双方心结,促进家庭和谐,彻底做到案结事了,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情怀。”近日,原被告双方来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为法官李进智团队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7月6日上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两名被执行人一起来到鲁山县人民法院,找到执行法官任超美缴纳了全部4万余元案件款后试探地问道:“任法官,我俩这下没事儿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