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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幸身亡 祥符法院助其家人拿到赔偿款

2017-08-0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通讯员 王赛杰)受害人遭遇横祸因公身亡,其家人迟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最后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的帮助下,拿到了赔偿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情源于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案件,还需从2015年说起。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任某奇、任某明、骆某勋为开封县万隆乡某一户人家盖房时,任某奇受任某明、骆某勋雇佣操作自家吊车往房上吊砖头的过程中,吊车钢丝突然断裂,将正在施工的罗某昌当场砸死。

       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原告罗某坤(系受害人罗某昌之子)与被告任某奇、任某明、骆某勋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议摘要如下:任某奇、任某明、骆某勋(简称乙方)向罗某坤(简称甲方)赔偿受害人罗某昌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其它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元整,具体支付时间约定为2015年10月2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整;2015年11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3万元整;2016年2月7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整;2017年2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赔偿款12万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任某奇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罗某坤支付了部分赔偿款70000元,剩余250000元,一直不予支付。

       2016年1月罗某坤(受害人之子)、罗某娟(受害人之女)、罗某青(受害人之女)、罗某艳(受害人之女)、李某莲(受害人之妻)一纸诉状将任某奇、任某明、骆某勋诉至祥符区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30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以前支付120000元。

       眼看着赔偿款支付期限已过,三被告始终没有支付赔偿款的动向,李某莲无奈之下来到祥符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对任某明、任某奇、骆某勋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任某奇当天支付赔偿款20000元,并承诺于20日后再支付其所承担的剩余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任某明和骆某勋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拘留期限马上就要到了,经过执行法官在拘留所与被执行人耐心的沟通,两人均同意支付剩余赔偿款。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件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执行法官感到非常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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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祥符法院 赔偿款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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