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平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付出实际行动。5月18日,鼓楼法院采用灵活多样的查封措施,由“死封”变更“活封”,允许被告依法使用查封设备恢复生产,既使涉案公司重获发展的机会,也确保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3月30日,原告伟某玻璃公司与被告宸某玻璃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鼓楼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告公司价值十余万元的部分机器设备。由于被告关闭厂门拒不配合,但为了及时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干警在疫情关键时期克服重重困难,几经波折成功将其公司名下设备予以查封。
5月18日,被告宸某玻璃公司代理人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杨志华。原来,随着疫情平稳,被告因设备被查封迟迟无法恢复生产,内心焦虑不已。杨志华了解情况后,认为如若放置不管,被告不仅面临破产的风险,原告权益也无法实现,结果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势必影响企业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杨志华遂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杨志华从双方当事人有长期合作基础与各自利益出发,明之以理、释之以法,尤其对原告详细分析解封设备与不解封设备的利和弊,希望双方珍惜缘分、互谅互助,实现互利共赢。
最终,在杨志华的力促下,双方当事人制定详细还款计划,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也结合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允许被告依法使用查封设备。至此,被告宸某玻璃公司可维持正常生产运转,原告伟某玻璃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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