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马玉盼)追要欠款于法有据,讲究情义也属道德提倡,可用错了方法,将会适得其反,害人害己。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追要欠款朋友几人均受刑事处罚的案件。
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吕某在案发前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1月程某借给吕某15万元,后程吕二人分手,程某又与李某谈起了恋爱。2018年1月2日上午,吕某等人运输的生猪死了四头,吕某给程某打电话预约在陈留高速入口处让程某将死猪卸下拉走,程彦就想着找吕某追要15万元欠款,于是打电话联系了现男友李某,李某又打电话给其好朋友刘某。刘某在接到李某通知后及时赶到,与李某一起将吕某拉到王某开设的一洗浴中心,在房间内让吕某按照程某的要求出具了15万元的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办好手续之后,被告人李某、程某等人在房间内喝酒吃饭,吃饭过程中,李程二人因吕某发生纠纷,李某、刘某让被告人王某帮忙,王某便让杨某、王某某、吴某参与,将吕某强行拉到李某车上,由王某开车,在李某、刘某的指挥下,杨某、王某某、吴某六人将吕某拉到仇楼镇大营村北地的坑边,把吕某拉至车下,刘某等人将其摁倒在地,李某用橡胶棒朝其身上实施殴打,其余五被告人对其拳脚相加,导致吕某被打至肋骨骨折、腰右侧横突骨折,从而逼迫吕某还款。后王某、杨某、王某某、吴某意识到是犯罪行为,中途借故离开。李某、刘某等人一直约束吕某自由至凌晨三时。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为索要欠款,与被告人李某预谋,纠集刘某等人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采取殴打手段致被害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王某、杨某、王某某、吴某后来虽意识到是犯罪行为,中途借故离开,但因前期参与,离开后又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样应受到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对李某、程某、刘某、王某、王某某、杨某、吴某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一年和四个月的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并由七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各项经济损失28560.39元。
程某本是追要欠款,由于方法不当,结果由主动变为被动。李某等人为朋友热心帮忙,由于盲目追随,结果使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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