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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到水泡车维权获支持 买车4.5万获赔13.5万

2018-11-14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吴文中)日前,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不诚信商家欺诈行为作出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2018年年初,王某在开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辆二手小型汽车,商家承诺车况良好,无重大质量问题,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不久,王某在为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有大量被水浸泡痕迹、残留水渍。王某即向某公司询问情况,某公司坚称该车绝对不是泡水车。后王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车车身状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车发动机舱、工作台、车身底板、座椅、内饰、后备箱、车顶均有泡水后残留痕迹,该车确实为泡水车。王某再次找到某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某公司仍然予以拒绝。一气之下,王某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还要求某公司赔偿车辆鉴定费及保养费。

尉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公司作为商家应当在王某购车前将该车真实车况予以告知,但某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该行为侵犯了王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虽然某公司认为其在售出该车也不知道该车系泡水车,但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机构、销售商,其应当对售出的车辆真实状况有全面的检测、了解,对某公司称其不构成欺诈的辩解,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车款45000元,赔偿王某购车款三倍的损失135000元,赔偿王某鉴定费3000元及保养费500元。判决作出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车辆不仅存在内部不易直观发现的泡水痕迹,而且在玻璃升降器、安全带、天窗玻璃框架等显而易见处也能明显看到泡水痕迹、残留水渍及泥土;某公司作为有销售二手车资质的经营企业,对显而易见的车辆瑕疵理应予以重视且知情,在王某发现后与公司交涉,某公司仍然否认车辆系泡水车,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某公司存在欺诈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开封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

尉氏法官提醒:在商业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家的信誉已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首要考虑因素,“诚信”二字应是商家安身立命、获取利润的首要选择。

(开封新闻热线:0371-23216709  13603789370 邮箱:hnrcnkf@163.com)

文章关键词:二手车 水泡车 三倍赔偿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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