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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伤致残 “失踪”七年雇主终被执行

2018-12-06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平新)七年前,王某受雇于温某,在工地工作时意外受伤致残,此后雇主温某为躲避赔偿消失无踪。案件恢复执行后,终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予以执结,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赔偿款。

2011年,王某在受雇于温某从事建房工作期间,因工地吊板机在吊升灰车时将一个水泥过木碰掉,将其砸伤。经诊断,王某右手毁损、左腿腓骨骨折、右眼眶外壁骨折,分别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为住院治疗,王某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数万元。事故发生后雇主温某仅支付了医疗费用20400元,为此王某多次找温某要求其给予赔偿,均被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温某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温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866.75元。判决生效后,温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王某支付赔偿。王某依法申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温某的踪影,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虽然被终结,但龙亭区人民法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温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时将随时予以冻结。

2017年,王某得知温某重新出现在家中,且有固定收入。在此期间,温某向王某赔偿8200元,但尚有113343.75元未履行。王某为保障自身权益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失信风险告知书,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传唤,然而被执行人温某仍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考虑到被执行人温某几年来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利益,执行法官向多家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扣划近几年来冻结的被执行人温某的存款。

最终,申请执行人王某收到61300元赔偿款,考虑到同乡情谊,自愿放弃执行剩余52043.75元赔偿。在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王某终于收到赔偿款,七年前的判决得以执行完毕。

(开封新闻热线:0371-23216709  13603789370 邮箱:hnrcnkf@163.com)

文章关键词:提供劳务者 受伤致残 执行 责编:杜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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