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平新)陆某因拖欠物业费不予履行当起了失信人,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成功将千元物业费执行到位,顺利执结了该案。
2018年,开封市某小区交房后,该小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陆某是该小区的业主,理应缴纳物业费。而陆某经物业公司催要数次,却迟迟没有交费。半年后,某物业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陆某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陆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物业公司物业费1680元。判决生效后,陆某置若罔闻、仍然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某物业公司依法申请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陆某名下银行账户内有一定存款,足以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执行法官将陆某传唤至法院严肃告知他,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陆某辩称从小区交房后,自己根本没有在这里居住,更没有享受过物业的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法官又耐心的向其进行讲解:“物业费大部分属于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即使业主的房屋没有进行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以及公用设备的维修等服务工作的开展,所以物业费是应当缴纳的。”
听了法官的一席话,陆某豁然开朗,随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拖欠的物业费足额缴纳。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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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因拖欠物业费不予履行当起了失信人,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成功将千元物业费执行到位,顺利执结了该案。